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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目的
- 透过以市场导向为主的方式,直接为残疾人士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改善残疾人士的就业情况。
- 透过拨款资助作为起动基金,以协助合资格机构开设小型企业╱业务,确保残疾人士可在一个经细心安排而且气氛融洽的工作环境中真正就业。
主导原则
- 每项业务应尽可能雇用更多残疾人士,残疾人士在每项业务中所占比例不应少于该业务受薪雇员总数的50%。
- 雇主与雇员之间应存在正式的雇佣关系,例如雇员应享有《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等法例所界定的一般雇佣福利。
申请资格
申请机构应为法定机构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的机构,即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担保有限公司或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社团,并属以下其中一个类别:
-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具有免稅地位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或
- 在递交申请前,已在拟议业务的相关领域拥有最少两年经验的社会企业;或
- 在遞交申請前,已積極投入福利和慈善活動最少兩年的非牟利機構。
资助形式
- 以非经常性拨款形式向受助机构提供资助。
- 帮助他们支付必要的开业费用(包括购买器材及支付装修工程费用等的开支)及/或应付首三年的营运亏损。
- 评核委员会参考申请机构提供的预算,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后,决定资助的金额。
- 每项申请最高可获300万元拨款。
申请指南和表格
- 计划指南(新修订:由2025年8月25日生效)
- 计划指南重要更新
- 申请表格(新修订)
- 申请表格(附录)
- 季度进度报告样本(Part A)(只有英文版本)
- 年度进度报告样本(Part B)(只有英文版本)
- 第四至第六个营运年度残疾雇员一半人工支出的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