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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展才能计划秘书处

 

职权範围

「创业展才能计划」的目的,是透过以市场导向为主的方式,及直接为残疾人士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改善残疾人士的就业情况。「创业展才能计划」透过拨款资助作为起动基金,以协助非政府机构开设小型企业╱业务(「业务」在本指南内泛指在获得资助前的建议业务、经核准获拨款资助的业务和藉资助而创立并延续的业务),确保残疾人士可在一个经细心安排而且气氛融洽的工作环境中真正就业。

主导原则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残疾人士僱员在每项业务中所占比例,应不少於该业务受薪僱员总数的50%。僱员可期望享有适当的僱傭关係,例如享有《僱傭条例》所界定的一般僱傭福利。就计算本段所述百分比而言,倘若任何顾问或类似身分的人士从业务中收取顾问或管理费用,则该顾问或人士本身及其所有僱员,均会被视为本业务的受薪僱员。

合资格申请的人士

凡真正属慈善团体并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获授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活动的非政府机构,均可申请「创业展才能计划」的拨款。这些非政府机构必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具有获得豁免缴税的地位。他们可以正接受或未有接受社会福利署的津助。对於现非接受社会福利署津助的非政府机构,则需在提出申请时提供文件,證明其具备《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述获得豁免缴税的地位,以令社会福利署署长信纳为合,及證实其在递交申请前最少有二年积极参与福利和慈善活动。申请的非政府机构亦可用自己的名义,或透过为此目的而成立为法团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去创立和经营业务。若为後者,则需在提出申请时提供文件,證明申请机构和全资拥有附属公司的关係。在任何情况下,均需要就该业务保留独立的记录和帐目。

资助形式

我们会以非经常性拨款形式向受助机构提供资助,帮助他们支付必要的开业费用(包括购买器材及支付装修工程费用等的开支)及/或应付首叁年的营运亏损。评核委员会参考申请机构按照以下第3.3.4段所要求而提供的预算,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後,决定资助的金额。每项申请最高可获 300万元拨款。额外补助通常不会被考虑。

申请指南和表格
请在这里下载获计划资助的业务名单(截至2022年11月1日)
常见问题
  1. 什麽人士合乎申请资格?

    凡真正属慈善团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获授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活动的非政府机构,均可申请本计划的拨款。这些非政府机构必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具有获得豁免缴税的地位。他们可以正接受或未接受社会福利署的津助。对於现非接受社会福利署津助的非政府机构,则需在递交申请前最少有二年积极参与福利和慈善活动。

  2. 递交申请的业务有何限制?

    所申请之业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下可合法经营,而残疾人士僱员在业务中所占比例,应不少於该业务受薪僱员总数的50%。业务计划须可行,并在运作叁年後自负盈亏。

  3. 非政府机构可否与其他合作团体一同提出申请?

    只有證明及具备《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述获得豁免缴税的地位之非政府机构才可申请本计划的拨款。从业务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以为残疾人士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或作社署批准的其他慈善用途。

  4. 非政府机构可否就营运中的小型企业/业务提出申请?

    本计划是透过拨款资助作为起动基金,协助非政府机构开设全新的小型企业/业务,以应付创业初期的资本开支及最多首叁年的营运亏损。营运中的小型企业/业务是不可以申请本计划的拨款。

  5. 本计划是否设有申请期限?

    凡符合申请资格的非政府机构均可在全年任何时间向计划秘书处递交申请。计划秘书处连同康复服务市场顾问办事处会就所有接获的申请进行初步筛选。他们或会向有关的申请机构要求澄清或提供补充资料。计划评核委员会会负责考虑有关申请,亦会就有关申请拟订建议。

  6. 资助金额有否设上限?

    每项业务最高可获300万元拨款。额外补助的申请通常不会被考虑。

  7. 已批核的拨款怎样发放拨款?

    一般情况下,有关资本开支的拨款,会以发还款项形式支付。此外,有关经营成本的拨款将会按照社会福利署署长认为恰当的时段发放。资助金额通常会根据业务发展的进度以及个别的情况而发放。